审查员常犯错误5之问题手段化
问题:
审查员常犯错误能否整理,并告知解决方案?
阐述:
可,问题手段化,具体如下:
所谓技术问题手段化是指:确定完区别技术特征之后,确定的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包含或则完全是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把手段融合到技术问题中。
技术问题手段化所带来的问题是:具有该手段的对比文件2都可以引入到对比文件1中形成本申请,使得三步法中的技术启示名存实亡。
如上所述,采用这种定义的方式使得任何一个包括该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2都能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评述本申请没有创造性。
先判断技术问题中是否有手段内容
聚焦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是否有和技术手段有关,或者是,如何获得(技术手段)的技术问题的描述方式。
如判断手段化,则重新确定技术问题
从技术效果角度,重新确定技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一要有依据,二要符合自己的答复预期(如同审查员发审查意见,根据需求定技术问题一样)。
有效阐述技术问题,让自己的技术问题有依据
集中火力阐述技术问题,同时,应从技术启示的角度阐述作用不同,而不能只是简单的说技术问题确定不正确。
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构建没有技术启示的结论
根据三步法,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不具有技术启示。所以,我们一定要在审查中予以构建上述技术启示的推论内容。换一句话说,技术问题手段化应用中,需要重新构建三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