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识滥用解决方案
问题:
审查员的公知常识滥用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
阐述:
主动举证,具体如下:
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本领域中解决专利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是不相同的。
案例概述;
针对一种名称为“电动车辆用电机防水结构”的95120546.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中,合议组认为:在缺乏足够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简单认为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缺乏依据。据此,合议组撤销原驳回决定。
分析:
对于电动车辆用电机的技术领域来说,防水结构的惯用技术手段是通过强化密封的方式来避免马达进水。然而,案例一中则是采用设置一条连通通路的技术手段,使得马达内部空间能够与大气连通,以实现向外排出进入马达内部的积水。由此可知,案例一提供了一种与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完全不同的开放式防水结构,因而,对于电动车辆用电机的技术领域来说,“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的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